9月22日已实施!上海职工医保综合减负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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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修订后的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已于近日实施,这项政策是上海专门为职保参保人员,设立的二次减负惠民福利,来看详情~
上海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医保
最新消息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人社医发〔2016〕46号)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对该文件进行微调后重新发布。
实施时间
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1日
什么是综合减负政策?
这项政策是上海专门为职保参保人员设立的二次减负惠民福利,不需要复杂申请,系统自动核算、精准帮扶。当职工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时,可按规定比例获得额外报销。主要帮助常年看病、就医支出大的人员减轻经济压力,让大家看得起病、放心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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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减负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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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减负中的年自负医疗费如何界定?
答: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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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减负的减负比例是多少?
答: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综合减负的起减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综合减负根据参保人员的职退、收入情况,设定不同的起减标准,具体如下:
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在职职工(不包括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综合减负所涉及的参保人员如何申请?
答: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年收入相关材料,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确认。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并由单位确认。
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和有关材料至就近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
综合减负的申请办理期限是多久?
答:参保人员申请本医保年度医疗费医保综合减负,截至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3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 | 上海本地宝
封图插图来源 | 创客贴(企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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